罗少华律师亲办案例
合同纠纷案例
来源:罗少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06-01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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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1: 原告:厉某 代理人:罗少华律师 被告:李某 案由: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厉某某于2004年8月8日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《布包定货合同》。双方约定:由被告李某为原告厉某加工制作布包40000个,总价款220000元,第一批15天交货5000个,余下每周交5000个;样品经厉某认可之日起55日内完成;预付订金人民币20000元,货到验收合格支付其余货款;李某如未能按期完工,每延误一天,向厉某支付合同价1%的违约金,厉某如未能按期付款,每延误一天,向李某支付合同价1%的违约金;未经双方协商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。双方对其它事项亦做了约定。合同签订后,厉某向李某交纳了订金20000元。2004年8月12日,厉某作为甲方与乙方李某签订了《补充协议》,内容为“经双方协商同意,就布包达成协议,因原料价格上涨,价格由原来5.5基础上再加0.5元(即每个6元),其它不变。在本月21号做多少包,发多少。数量与以前不符。”落款处有甲方厉某、乙方李某及厂方王某的签字。同日,李某写下字据为“王某于8月12日取走厉某交来做包定金二万元整,经李某手交于王某。”2004年8月12日,厉某对布包样品予以了确认。但事后李某表示定作布包的任务已无法完成,于是双方就产生了争议,原告厉某就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,要求与李某解除《布包定货合同》和《补充协议》,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违约金814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该案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之后,作出了全部支持原告厉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;后被告李某不服该判决,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作出了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判决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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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罗少华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101*********2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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